仿制药的好日子,可能正在结束 文章

36kr 文章2026-05-15NEWSzh作者: 知产力

摘要

5月15日,《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,正式施行。 相比过去围绕专利链接、审评审批、集采政策的讨论,这份文件应该在公众层面的关注度不算高,但对于中国医药产业而言,它可能是一项影响未来十年的制度变化。中国创新药制度,开始正式从“专利保护”走向“专利+数据”的双重保护体系。 过去,中国药企最熟悉的竞争逻辑,是“专利到期—快速仿制—抢首仿—迅速放量”。很多时候,一款药真正值钱的,并不是其长期市场独占,而是专利悬崖出现后的速度竞争。谁能最早完成一致性评价、最早获批、最早进入医院和集采,谁就有机会吃到最大的市场红利。 但《办法》的出台,正在改变这一逻辑。 它第一次明确提出,符合条件的创新药、改良型新药以及部分境外原研药,在中国获批上市后,可以获得最长6年的数据保护期。在保护期内,其他申请人未经许可,不得依赖原研药企提交的临床试验数据申请上市。 这表明,即使专利问题解决了,仿制药也未必能立刻上市。 很多人过去理解药品保护,更多是“专利保护技术方案”。但在现代药品监管体系里,真正昂贵、真正耗时、真正难复制的,其实并不只是化学结构,而是临床数据。 一款创新药从实验室走向上市,需要经历药学研究、动物实验、ⅠⅡⅢ期临床、安全性验证、有效性验证等大量试验过程。真正最贵的,不是论文,不是专利文本,而是人体试验本身。 而数据保护制度,本质上保护的正是这一部分。 过去,中国创新药保护体系最大的特点,是“专利强、数据弱”。 理论上,原研药拥有专利保护;但现实里,一旦专利接近到期,仿制药企业往往会提前布局。一些企业甚至会同步推进,专利无效、专利规避、首仿申报、一致性评价、提前产业化准备。 很多时候,真正决定竞争结果的,不是技术,而是时间。 而数据保护制度的出现,相当于在专利之外,又增加了一层“审批壁垒”。 《办法》明确提出,在数据保护期内,其他申请人未经持有人同意,不得依赖受保护数据提交上市申请。 这意味着即使化合物专利已经到期,如果没有原研企业的数据授权,仿制药企业就需要重新自行完成相关临床试验。 那么,对于很多药企而言,重新做临床,可能比重新做化合物更贵。于是,中国药品竞争开始从“专利竞争”进一步转向“数据竞争”。 过去,很多跨国药企对中国市场一直有一个隐忧。中国市场大,但仿制速度太快。因此,一些跨国药会出现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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